规章制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29 11:07:24

202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 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 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通 用设备或专用设备。凡产权属于我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 经费性质(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资金等)及进入渠道 (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法人负责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建立校、院(处、 部)、室(中心)三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 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完善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并对 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同步国有资 产管理一体化平台,实现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网络化。 

    (三)规范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建立并维护全校仪器设备 台账。 

    (四)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五)规范仪器设备处置管理。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具体流程管理,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明确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员,落实仪器设 备各项管理工作责任人。 

    (三)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申购,做好仪器 设备日常管理、处置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四)发生组织机构及人员变更时,及时申请办理仪器设 备账、卡、物转移手续。 

    (五)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实 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实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监管。

    第六条 二级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职工,协助 分管领导做好仪器设备账、卡、物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学习并宣传、贯彻执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的验收、清查、盘点、调剂、处置等环节 的实物核对,设备建账入库的初审。

    (三)仪器设备台账动态管理,落实仪器设备领用人,受 理借用、归还、调剂、处置等业务申请。 

    (四)本单位离退休、调出和离职人员的仪器设备清退工作。 

    (五)本单位仪器设备各类统计数据的汇总及报表编制。 

    (六)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 

    (七)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必须完成账、物交接工作并经 本单位分管领导核准,十日内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变更设备 管理系统的授权。

    第七条 领用人负责本人所领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管、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定期 对仪器设备进行自查,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确保账实相符。 

    (二)购置或领用新仪器设备后及时申请验收建账,仪器 设备发生损坏及时维修,发生遗失、被盗及时报案,退休、调 出、离职或出国 1 年以上时,应提前归还领用的仪器设备。 

    (三)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对于使用效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

    (四)负责所领用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相关数据的统计、 填报。

 第三章 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通过 可行性论证,具体购置程序按照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的采购 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分级论证: 

    (一)10 万元(含)至 20 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 由所在二级单位主持论证,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二)2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持论证。 

    (三)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费归口部门共同主持论证。 

    (四)30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经费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主持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加。

    第十条 论证专家组组成须符合以下要求: 单台套价格 10 万元(含)至 20 万元(不含)仪器设备, 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3 名,由二级单位副高(处)及以上专 家组成, 须有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单台套价格 20 万元 (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采用集中论证与分散论证两种方式, 集中论证主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及审核,分散论证由 经费归口部门组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加并审核,专家组 成员一般不少于 5 名,原则上须邀请 2 名校外具有副高(处) 及以上的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一条 设备可行性论证重点从设备建设和管理可行性的角度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设备购置必要性排序,提供经费支持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置预算批复的大型仪器设备, 提供项目申报书扉页及设备所在页预算表,填写《中国地质大 学(北京)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经费归口管理 部门加盖公章即可,无需重复论证。 

    第十三条 购买进口仪器设备均需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批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申购单价 50 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或 100 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必须按照教育部要求至少提前一年编制 购置计划,否则将无法购置。 

第四章 到货验收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二级单位按合同约定日期进行调试并组织最终验收。单台套价格 10 万元(含)至 20 万 元(不含)的仪器设备验收小组需由不少于 3 名专家组成,且必须有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参加;20 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小组须由不少于 5 名专家组成,且必须有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经费归口部门